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现就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互认范围与条件
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于符合互认标准的医学检验项目和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并减少重复检查。具体互认范围及条件由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推动建立区域性的医学检验结果共享平台,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检验结果传递速度和准确性,为临床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比对和能力评估活动,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四、强化政策支持与监督指导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到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体系中来,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利用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知识,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措施,共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模式,努力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