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与稳定,提高水厂运行效率,规范水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公共供水水厂的运行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水取用、净化处理、输配水系统以及水质监测等环节。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厂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水厂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 运行管理要求
第五条 水厂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原水质量监测是保证出厂水质达标的重要前提。水厂需建立完善的水源地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置污染源。
第七条 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步骤。同时要注重节能减排,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降低能耗。
第八条 输配水管网维护是防止二次污染的关键措施之一。定期检查维修管道接口处密封性能,避免渗漏现象发生。
第九条 水质检测工作要做到全面覆盖、准确可靠。除了日常自检外,还应接受第三方机构的抽检复核。
第三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水厂应预先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以检验实效性。
第十一条 当发生突发状况时,第一时间启动相应预案,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除内部调查外还需配合相关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害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水厂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