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兴华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关于接受刘绍忠、郑维川、江普生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说明。经审议,会议决定:接受刘绍忠、郑维川、江普生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上述三位同志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后,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这一决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作出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治国的理念。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做好人大代表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