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以及在此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
一、出租房屋管理
1. 房屋出租人需向当地派出所备案登记,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定期检查。
2.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禁将危险品存放于出租房内。
3. 房屋出租人有责任监督承租人的日常行为,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流动人口管理
1. 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三日内,应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2.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和谐。
3. 用工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将不定期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抽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希望实现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
请注意,上述内容是基于合法合规的原则下提出的建议性措施,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任何具体的实施细节都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