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充分利用中小学校的体育资源,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管理工作。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放时间,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及周边居民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开放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主要包括操场、篮球场、足球场、乒乓球室等非危险性体育设施。
第五条 学校在开放体育设施前,需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适用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必须先修复或更换后才能对外开放。
第六条 学校应具备必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开放时间和使用规则,同时加强对设施使用的监管,防止设施损坏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学校应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因人为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情况,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机谋取私利,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旨在实现中小学校体育设施的有效利用,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健身场所,同时也加强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促进了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