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活动。包括新建房屋、购买房屋、继承房屋、赠与房屋等各类情况下的权属登记。
二、登记原则
1. 房屋权属登记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权利人应当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2. 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登记程序
1. 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房屋来源证明材料。
2. 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 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4. 记载: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信息记载于登记簿上。
5. 发证:完成记载后,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法定凭证。
四、权利与义务
权利人在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合法取得的房屋权属。
五、法律责任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恶意阻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办法将适时修订完善。
以上就是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介绍。希望广大居民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