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章程】为规范山东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的运行管理,明确其职责与发展方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科学院章程》的基本精神,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所名称为“山东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简称“新材料研究所”。本所是山东科学院下属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新材料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及相关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条 本所宗旨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前沿,开展新材料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所坚持“开放、协同、创新、务实”的发展理念,注重学科交叉与融合,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新材料研究平台。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本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山东科学院任命,全面负责研究所的科研、行政、人事和财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所设立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科研方向指导、技术评估及日常管理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所内专家及外部学者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确保决策科学、公正。
第六条 本所下设若干研究室或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立相应的团队,明确职责分工,推动科研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第三章 科研与成果转化
第七条 本所围绕高性能材料、功能材料、纳米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系统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
第八条 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申报各类科技计划,提升科研水平与影响力。
第九条 本所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本所重视人才引进与培养,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吸引高层次人才加盟。
第十一条 加强青年科研人员的培养,支持其参与重大项目和国际合作,提升整体科研实力与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研究所持续发展。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所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科研专项拨款、省级科研基金、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所有资金使用须符合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山东科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高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加强资产管理和设备维护,合理配置科研资源,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山东科学院批准后实施,由新材料研究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结语:
山东科学院新材料研究所作为重要的科研力量,肩负着推动新材料领域科技进步的重要使命。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科研布局、加强人才引进与培养,研究所将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