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客户的视同销售的分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将自产或外购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这种行为在税务处理上通常被视为“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即使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也需按照市场价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做相应的账务记录。
以下是针对“赠送给客户的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总结:
一、会计处理原则
1. 视同销售:即使未收取款项,也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2. 成本结转:需将发出商品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3. 税费计算:根据商品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常见情况与分录示例
| 情况 | 会计分录(单位:元) | 说明 |
| 1. 自产产品赠送客户 |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5000 贷:库存商品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 | 将自产产品用于赠送,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并计提销项税。 |
| 2.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 |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6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 |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同样按售价确认收入,但成本为采购价。 |
| 3. 赠送客户不含税价格 |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 若已知不含税价格,直接按不含税金额确认收入,不单独列明增值税。 |
| 4. 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 | 若赠送行为涉及个人所得税,需代扣代缴。 |
三、注意事项
- 确定计税依据:视同销售时,应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基础,若无明确市场价,可参考同类商品的售价。
- 发票开具:视同销售需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税务申报:需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中体现销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 内部审批流程:赠送行为应经过公司内部审批,避免随意赠送造成财务风险。
通过合理处理赠送给客户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也能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以上就是【赠送给客户的视同销售的分录】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