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保障每个幼儿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幼儿园的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基本能力。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第八条 幼儿园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等。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幼儿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园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与发展。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寓学于玩,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保证幼儿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和睡眠时间。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重视幼儿的品德教育,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亲子活动,增进家庭与幼儿园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章 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做好食堂管理和食品采购工作,保证幼儿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幼儿的健康问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即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主要条款,旨在规范幼儿园的各项工作,保障幼儿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