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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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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12:51:47

在保险实务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方式,通常由企业或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统一购买。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法律与合规问题,其中“投保人是否可以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便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焦点。

近期,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再次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案件中,一家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在投保单上明确填写了部分员工的家属作为受益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无权指定被保险人近亲属为受益人”为由拒绝赔付,引发纠纷。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团体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是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单位的员工本人。投保人虽可选择受益人,但该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而非被保险人的其他亲属。因此,公司作为投保人,不能随意指定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作为受益人,否则将违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这一判决明确了几个关键点:

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身份区分:在团体险中,投保人是单位,被保险人是员工本人,二者不能混淆。

2. 受益人范围限制: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但该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如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3. 避免道德风险:若允许投保人任意指定亲属为受益人,可能引发虚假投保、骗保等行为,增加保险公司风险。

此外,该案例也提醒企业在进行团体保险投保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建议企业在投保前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明确受益人设定规则,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理赔受阻。

综上所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中的投保人并非可以随意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操作,以保障自身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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